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監獄管理措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原告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查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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