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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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40號原告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被告 郭禮漳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郭啟榮 律師被告 郭曾明辰
郭禮寬 郭圃銘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