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8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宗恕
李忠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協同被上訴人辦理清算兩造間出資經營之尚吉國際有限公司香港尚吉貿易有限公司之合夥財產,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協同其就兩造出資經營之有限公司清算合夥財產,係本於合夥之法律關係,此非對人格權或身分權等事項有所主張,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估算,其上訴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及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加10分之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據此計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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