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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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28號聲請人 蕭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受益憑證,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受益憑證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等節,有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卷宗、107年7月31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受益憑證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統一經建基金│0000000000│1│5,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