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13號聲請人 吳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1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滙豐安富證券│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2│野村證券投資│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投資信託基金││││││公司│││││├──┼──────┼──────┼─────────┼──┼───┤│003│第一金證券投│第一金双福證│03-D0-00-0000000-0│1│962.5│││資信託股份有│券投資信託基││││││限公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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