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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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閔修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閔修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