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請人研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明代 理人 謝勝合 律師
岳忠樺 律師 蘇怡慈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沛盈 等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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