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小芳
鄭貴芳 被告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趙桐慶
黃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三項關於金額「新臺幣24,260,0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24,100,54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