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玖月 。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及違反藥事法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