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六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法官李世華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尉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