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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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 筆 錄
原 告 盟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7樓
之3
法定代理人 林緯 住○○市○○區○○○路0段00號17樓
之3
送達代收人 黃欣慈
住○○市○○區○○路0段0號5樓
被 告 微體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6樓
法定代理人 李亦書 住○○市○區○○路000巷0號8樓之1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396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7月6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並同意按原告之聲明如數給付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