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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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8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其中編號一所示之罪(按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減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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