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選訴字第7號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360萬元,並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選舉罷免法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吳佳穎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