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減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犯罪時間均為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條文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而其餘所犯各罪,因犯罪時間均為96年4月24日以後,故此部分聲請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