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36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