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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