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上訴人 李珮淳 被上訴人 塗婕妤
塗婉思 韓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7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許映鈞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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