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20號上訴人 林義順 被上訴人 王勝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國113年3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