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16號上訴人大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延華 被上訴人偉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萬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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