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11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銘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補充「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竊取時間應更正為10時4分」。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漏載如主文所示內容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