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竣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竣登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竣登於民國111年1月7日21時3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簡稱:A車),沿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內側快車道,由北往南行駛。行經民族一路之「安生45號燈桿」前,欲變換車道至中間車道時,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及安全距離,就貿然向右變換車道。適同向右側由 高鼎翔 所駕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簡稱:B車)被迫向右偏駛。嗣高鼎翔從莊竣登所駕A車右側超車,亦疏未保持安全距離,隨即向左切入被告行駛之車道前方,致B車左後車身擦撞A車右前車頭,高鼎翔因而受有頭暈、右前胸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未據告訴)。詎莊竣登於肇事後,未報警處理,亦未停留於現場配合調查並對傷者進行即時救護,旋即基於肇事逃逸之故意,逕行駕車離開現場。嗣經高鼎翔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而認被告莊竣登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逃逸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110年5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185條之4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均須有逃逸行為,主觀要件則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4號判決意旨)。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有肇事逃逸犯行,係以被告陳述及證人高鼎翔證述,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簡稱:高醫)診斷證明書為據。
四、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其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貿然變換車道致告訴人之B車向右偏行,及嗣於B車從後方超車急停在A車前方以後,其並未下車,而僅在現場暫停後旋即駕駛A車離去等客觀事實,並未爭執。然否認有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感覺到擦撞,我不知道有無發生車禍,也不知道告訴人有無受傷,而且告訴人之B車的擦撞方式應該不會造成挫傷。告訴人的B車從我右後側超車硬切到我的正前方逼車,我擔心對方下車對我不利,所以我沒有下車等語。
五、經查:
㈠、A車及B車的前後行車紀錄器,經本院勘驗結果,分別如附表
二、三所示(B車)及附表四、五所示(A車)。綜合AB兩車前後行車紀錄器結果(詳附表一),事發過程約略可依序分為四個階段:
1、事故發生前階段:事故發生前,AB兩車均在民族一路上停等紅燈。嗣於號誌轉為綠燈後,被告之A車沿內側快車道,告訴人之B車沿中間快車道,同向行進,但被告之A車略為在前(詳附表一之㈠)。
2、被告之A車變換車道階段:A車欲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就閃燈右偏,卻於右前車輪跨越車道分隔線後,極輕微碰觸到B車,致B車之「嗶聲」警示聲響起。告訴人之B車立即向右偏而跨越白虛線(中間及外側車道)續向前行駛。被告之A車則逐漸變換到中間快車道行駛(詳附表一之㈡)。
3、告訴人之B車從後方超車及斜停階段:約續行2秒鐘後,跨白虛線行駛之B車向左靠駛回中間快車道。並於駛回中間快車道的過程中,超越在其左前方行駛之A車(仍行駛在中間快車道),告訴人之B車隨即斜停在被告之A車前面。約2秒後,B車略為向前緩緩前進約1公尺,A車也緩緩行進。B車又停下,A車也靜停(詳附表一之㈢)。
4、兩車靜停後直到A車駛離現場階段:兩車靜停經過大約2分19秒後,被告之A車啟動離去。而於靜停到離去之過程,告訴人之B車均無人下車,亦無開窗求救或阻止被告等舉動(詳附表一之㈣)。
㈡、又:
1、起訴意旨雖認為本件車禍之肇事過程,係「告訴人之B車,從被告之A車右側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再向左切入被告A車前方,致被告之A車車頭撞到告訴人之B車左後方」。亦即AB兩車係於第三階段,即告訴人之B車從後方超越A車時,因B車超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以致兩車發生碰撞。
2、然酌以本院勘驗結果,B車超車及斜停過程(第三階段),兩車並未生碰撞。而係A車變換車道過程(第二階段),告訴人之B車就已響起「嗶聲」警示音(詳附表一㈡㈤、附表二編號4、附表四編號1)。兼衡大約在B車之嗶聲警示音響起時,告訴人之B車立即按喇叭警示右偏之被告A車(詳附表二編號4)。而且B車之嗶聲警示音響起後不久,告訴人就向車內之友人甲女表示「有撞到」,是被告A車「硬要切進來」而撞到其(B車)車尾(詳附表二編號6)。暨再參酌被告之A車忽然右偏時,車上乘客 丁女 有發出驚叫聲,及於兩車靜停期間略稱:「上次就差點撞到了,你剛沒看到,我都嚇到。」(詳附表四編號3、附表五編號4)等情,足認係被告之A車變換車道時(第二階段)未保持安全距離,就貿然從內側快車道,變換到B車行駛之中間快車道,而輕微碰觸到告訴人之B車。至於起訴意旨所指之車禍發生過程,,與上開經勘驗行車紀錄器所呈現之客觀事證並未相合,尚難遽予採信。
㈢、又被告之A車雖於變換車道時輕微碰觸到告訴人之B車,然酌以在B車之嗶聲警示音響起的期間,AB車均無明顯搖晃之情形,亦無任何碰撞聲音等情(詳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4)。甚至告訴人B車內之乘客甲女,就兩車有無擦撞,亦深感疑惑(詳附表二編號6),足見兩車碰觸過程極為短暫及輕微,而甚為不易查覺。再兼衡第四階段即告訴人駕駛B車從後方超越被告A車,再將B車急停在A車前面之後。A車內之被告(丙男)與乘客(丁女、 戊男 )對話時,渠等3人均不知道為何告訴人之B車要急停,甚至經丁女、戊男詢問被告兩車有無碰撞時,被告亦回稱「沒有」;而且丁女亦稱:「上次就差點撞到了,你剛沒看到,我都嚇到。」(詳附表四編號3)等情。足見事發當時,A車上之被告及乘客丁女、戊男的主觀上均不知道兩車有發生碰撞。稽諸前揭事證,堪信事發當時,因兩車碰觸過程極短暫及輕微而不易查覺,致被告之主觀上並不知道因為其駕車貿然變換車道致兩車擦撞。
㈣、又告訴人將B車急停於被告之A車前面約2、3分鐘後,被告雖先駕車離開(詳附表一之㈣)。然B車急停以後,告訴人並未下車,亦未以言詞及舉動示意被告「兩車剛才有發生擦撞」(詳附表一之㈣)。再酌以兩車靜停期間,被告與車上乘客丁女、戊男於討論臆測B車急停之原因時,戊男稱:「他停這樣斜的,阿閃雙黃,是什麼狀況?」,丁女稱:「我不知道,他故意的啊。他剛也是,你看他剛不是急煞嗎?」,被告(丙男)稱:「對呀。」..被告(丙男):「有什麼困難嗎?」,丁女:「我不知道。」,被告(丙男):「希望綠燈他不要再停這樣。」,丁女:「我覺得他會耶,他就故意的啊。可是我覺得我們如果再開的話,他是不是故意又要…又要這樣子」(詳附表三編號3),足見A車上之被告與乘客,就B車急停的緣由深感疑惑。兼衡兩車靜停期間,前方號誌燈雖已轉為綠燈,但B車仍然刻意靜停於A車前方。為此,A車上男乘客雖建議被告「按喇叭看看」,但女乘客仍擔心B車之人會下車滋事,而立即勸止被告(詳附表四編號4);甚至於被告駕A車緩緩駛離現場後不久,A車上之女乘客仍擔心B車會隨後緊跟滋事(詳附表四編號6)等情,堪信被告於事發現場,並不知道A車有擦撞到B車,暨因被告及車上乘客誤以為B車意欲滋事,被告才駕駛A車先行離開。
㈤、綜據前揭說明,雖因被告駕駛A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貿然變換車道,以致碰觸到告訴人之B車。但因碰觸極輕微且不明顯,以致被告主觀上並不知道已發生車禍。嗣因B車硬切急停於A車前方,致被告誤以為B車意欲滋事,因此被告才先駕車離開現場。
六、次查:
㈠、本件車禍發生後,告訴人雖因頭暈、右前胸挫傷,而於當日23時38分許至翌(8)日0時45分許到高醫急診,暨於同年月12日門診等情,固經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高醫111年1月12日診字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警卷25頁)可佐。
㈡、然車禍發生後,員警到達現場處理及拍照時,告訴人並無明顯外傷,告訴人也向警表示自己並未受傷。嗣於員警處理完畢後,告訴人才表示胸部疼痛,有告訴人警訊筆錄可稽(詳警卷17頁筆錄、53頁談話紀錄表)。又告訴人到高醫急診時,外觀並無明顯傷勢;同年月12日門診時,雖主訴右前胸疼痛,但外觀亦無明顯變化等情,有高醫111年12月2日高醫附法字第1110109311號函及病歷影本及照片(交訴卷33至53頁)可佐。是以告訴人傷勢輕微,並非從外觀就可輕易觀察確認。甚至告訴人在車禍現場亦曾自認無傷,而未立即查覺受有傷害。兼衡於車禍現場,A車及B車均無人下車,B車上之告訴人與乘客又未以舉動向被告示意有人受傷,即過程中渠等未曾接觸及交談。則被告駕車離開現場時,根本不可能查覺告訴人受傷。從而依現有事證,甚難臆認被告知悉或可得知悉告訴人因本次車禍而受有頭暈及右前胸挫傷之傷害。
七、稽諸上開說明,依罪疑唯輕原則,難認被告於事發現場已認知其駕車肇事,暨難認被告知悉告訴人受傷,應認被告無肇事逃逸之主觀故意。從而,被告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刑責,仍存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必定有罪之確信,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起訴,檢察官劉河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一:綜合版編號勘驗結果備註(本院認定)㈠事發前階段1等紅燈時,被告A車在內側快車道,告訴人B車在中間快車道,被告A車車身略為在前(編號1-1截圖)。兩車未發生擦撞。2綠燈後,兩車均向前行駛,兩車過路口後,仍是被告A車在內側快車道,告訴人B車在中間快車道,被告車身略為在前(編號1-2截圖)。㈡A車變換車道階段3行駛中,被告A車先閃燈(編號1-3截圖)再向右偏,被告A車右前輪已進到中間快車道(編號1-4截圖),此時告訴人B車有響嗶聲,但無碰撞聲,也未見到兩車明顯碰撞的畫面,錄影畫面亦無明顯晃動。被告A車貿然向右變換車道,致行駛於右側之告訴人B車,發出警示聲。4告訴人B車響嗶聲時,仍是被告A車在前,告訴人B車略為在後(編號1-5、1-6截圖)。響嗶聲後,告訴人B車有略為向右偏跨白虛線(中間及外側車道)續向行駛(編號2-2截圖),而被告A車則逐漸變換至中間快車道。㈢B車超車斜停階段5之後續行約2秒,跨虛線行駛之告訴人B車向左靠駛回中間快車道。且告訴人B車於駛回中間快車道的過程中,超越在其左前方行駛之被告A車(行駛於中間快車道)。之後告訴人B車就斜停在被告A車前。約2秒,告訴人B車又略為向前緩緩開約1公尺,被告A車也緩緩行。告訴人B車又停下,被告A車也靜停。告訴人B車自左後方超越被告A車,並急停於A車前方。㈣靜停階段6約2分19秒後,被告A車啟動離去。此段兩車靜停到離去過程,告訴人B車無人下車,也無開窗求救或阻止被告等舉動。B車無人下車,亦無人以言詞及舉動向被告示意,兩車剛才有發生擦撞及B車有人受傷。㈤兩車疑似碰觸時點及情形7起訴書事實欄認為「告訴人B車從被告A車右側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向左切入被告A車道前方,致被告A車車頭撞到告訴人B車左後方」,但:⑴、告訴人B車從右後超被告A車,是在檔案時間21:37:34至21:37:36,而嗶聲是在檔案畫面時間21:37:32至21:37:33(即在超車前),而且似乎是在被告A車要從內側快車道,切入中間快車道而尚未完全切入時。⑵、告訴人B車從被告A車右後側超車到前方的過程,似無碰撞情形與聲音,告訴人B車也無嗶聲。①B車從後方超車(第三階段)時,B車並未響起警示音。②B車是在A車變換車道時,發出警示音。8⑴、A車變換車道過程,告訴人B車響嗶聲(詳本附表編號3所示)。⑵、但B車響嗶聲時(畫面時間21:40:02至21:40:03、檔案時間21:40:03至21:40:05)、被告A車(檔案時間21:37:32至21:37:33、檔案播放時間00:01:29至00:01:30)錄影畫面,皆無明顯搖晃之情形,也無任何碰撞聲音。B車之嗶聲警示音響起時,AB車均未明顯搖晃,亦無碰撞聲音。
附表二:告訴人B車之行車紀錄器的前鏡頭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備註(本院認定)1畫面時間21:39:11至21:39:43,該路段為四線道,告訴人駕駛B車在中間快車道直行,接近路口等紅燈時,被告A車在內側快車道,告訴人B車在中間快車道,被告A車身略為在前(編號1-1截圖)。兩車未發生碰撞。2畫面時間21:39:44至21:39:58,號誌燈轉為綠燈後,兩車均向前行駛。兩車過路口後,該路段為三線道,仍是被告A車在內側快車道,告訴人B車在中間快車道,被告A車車身略為在前(編號1-2截圖)。3畫面時間21:39:59至21:40:01,被告A車右側車頭開始閃黃燈(編號1-3截圖),被告A車向右偏,被告A車右前輪已進到中間快車道(編號1-4截圖)。A車開始變換車道。4畫面時間21:40:02至21:40:03,此時告訴人按喇叭,告訴人B車有響嗶聲,但無碰撞聲,也未見到兩車明顯碰撞的畫面,錄影畫面亦無明顯晃動。嗶聲約持續2秒,在此期間,被告A車在前,告訴人B車略為在後(編號1-5、1-6截圖)。約於B車之嗶聲警示音響起時,告訴人有按B車喇叭,應係意在警示忽然右偏之被告A車。5畫面時間21:40:04至21:40:13,嗶聲於04秒停止,告訴人之B車略為向右偏跨白虛線(中間及外側車道)續向行駛,隨後向左靠駛回中間快車道,畫面中未見被告A車(編號1-7截圖)。告訴人B車續行約5-6秒後,B車降速停車。6畫面時間21:40:14至21:40:46,B車停在路上。此時B車內有一名男子(簡稱:乙男,即告訴人)與一名女子(簡稱:甲女)對話如下:乙男:有撞到,不好意思。甲女:有撞到?乙男:有,他有撞到我後面。乙男:他撞到我後面。甲女:沒關係,沒關係。乙男:他,他,他硬要切進來。甲女:沒事沒事,真的沒事。沒事。乙男:(報警)喂,那個十全、民族這邊有發生車禍。不用,好,謝謝。約於B車之嗶聲警示音響起後不久,告訴人向B車內之友人甲女表示「有撞到」。但甲女仍詢問「有撞到?」,即仍就兩車有無擦撞感到疑惑。為此,告訴人才繼續解釋略稱是A車硬要切進來而撞到其之B車車尾。7畫面時間21:40:47至21:40:56,B車持續停在路上,乙男與甲女未有對話。
附表三:告訴人B車之行車紀錄器的後鏡頭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備註(本院認定)1畫面時間21:40:00至21:40:02,告訴人B車在中間快車道直行,此時B車響嗶聲,嗶聲約持續2秒,但無碰撞聲,也未見到兩車明顯碰撞的畫面,錄影畫面亦無明顯晃動(編號2-1截圖)。嗶聲警示音響起時,AB車均未明顯搖晃,亦無碰撞聲。2畫面時間21:40:03至21:40:05,響嗶聲後,告訴人B車略為向右偏跨白虛線(中間及外側車道)續向行駛(編號2-2截圖),之後續行約2秒。3畫面時間21:40:06至21:40:11,跨虛線行駛之B車向左靠駛回中間快車道(編號2-3截圖),之後續行約5秒。4畫面時間21:40:12至21:40:55,告訴人B車降速停車。乙男與甲女之對話,如前。附表四:被告A車之行車紀錄器的前鏡頭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備註(本院認定)1畫面時間21:37:29至21:37:33,被告A車於內側快車道直行(編號3-1截圖)。行駛中,被告A車向右偏,要從內側快車道切入中間快車道,而尚未完全切入之際有嗶聲響起(編號3-2截圖),嗶聲持續約2秒鐘,但無碰撞聲,也未見到兩車明顯碰撞的畫面,錄影畫面亦無明顯晃動。被告A車變換車道時,B車之嗶聲警示音響起。但AB車均未明顯搖晃,亦無碰撞聲。2畫面時間21:37:34至21:37:44,被告A車切換至中間快車道,告訴人B車自被告A車右後方出現(編號3-3截圖)並超越被告A車。此時並無嗶聲,也無碰撞情形與聲音,錄影畫面亦無明顯晃動。隨後告訴人B車斜停在被告A車前,約2秒(編號3-4截圖),告訴人B車又略為向前緩緩開約1公尺,被告A車也緩緩行,告訴人B車又停下,被告A車也靜停(編號3-5截圖)。B車從後方超越A車時,B車未響起警示音,亦無碰撞聲。3畫面時間21:37:45至21:39:44,告訴人B車持續斜停在被告A車前,被告A車也靜停。被告A車內有一名男子(簡稱:丙男,即被告)與一名女子(簡稱:丁女)聊天,另有一名男子(簡稱:戊男)似用手機與他人通話,掛斷後加入對話。背景音樂吵雜,部分對話聽不清楚。三人對話如下:丙男:他幹嘛?丁女:他故意的,看前面。戊男:你等我一下,我問一下。現在什麼狀況?丙男:他切過來啊丁女:對啊。戊男:有撞到嗎?丙男:沒有啊。丁女:他有撞到?沒有吧?丙男:沒有,沒有啊。丙男:他他,他現在在幹嘛?丁女:沒有,他剛…是不是你切過去還是他切過來?丙男:他衝很快就直接切過來了。我剛已經切過去。丙男:他現在停這樣是什麼?丁女:不知道,他故意的,剛綠燈耶。戊男:剛綠燈喔?丁女:剛綠燈啊。丙男:他現在閃黃燈是怎樣?戊男:對啊。丁女:這個人有病,很可怕耶,上次就差點撞到了,你剛沒看到,我都嚇到。我看是個年輕人。戊男:他停這樣斜的,阿閃雙黃,是什麼狀況?丁女:我不知道,他故意的啊。他剛也是,你看他剛不是急煞嗎?丙男:對呀。丁女:他故意開到他前面的啊,然後才可以急煞。戊男:他就這樣開到前面,然後這樣,停這樣?丁女:急煞啊,嘿啊。丙男:有什麼困難嗎?丁女:我不知道。丙男:希望綠燈他不要再停這樣。丁女:我覺得他會耶,他就故意的啊。可是我覺得我們如果再開的話,他是不是故意又要…又要這樣子。你沒看到剛他…(聽不清楚),你看他突然開到前面然後緊急煞車。戊男:我剛都在講電話。(大概在21時38分左右,告訴人B車靜止,開始閃黃燈)①A車上之被告及乘客均不知道為何告訴人之B車要急停。②經丁女、戊男詢問被告兩車有無碰撞,被告則回稱「沒有」。即被告主觀上誤認兩車沒有擦撞。③丁女稱:「上次就差點撞到了,你剛沒看到,我都嚇到。」,亦即丁女主觀上誤認兩車沒有擦撞。④足見事發當時,A車上之被告及乘客,主觀上均不知道兩車有發生碰撞。4畫面時間21:39:45至21:39:56,號誌燈由紅燈轉為綠燈,告訴人B車依舊停在被告A車前(詳編號3-6截圖)。被告A車內三人對話如下:戊男:真的耶。丁女:你看他都不走。戊男:你要不要按他喇叭看看。丁女:不要按他喇叭,等下人家跑下來。兩車靜停期間,前方號誌燈雖已轉為綠燈,然B車仍刻意靜停於A車前方。為此,A車上男乘客雖建議被告「按喇叭看看」,但女乘客擔心駕駛B車之人下車滋事,而立即勸止被告。5畫面時間21:39:57至21:40:22,被告A車開始啟動離去,越過告訴人B車向前直行(編號3-7截圖)。此段靜停到被告A車離去並越過告訴人B車的過程,約2分19秒(畫面時間自21:37:43至21:40:02),告訴人B車無人下車,也無開窗求救或阻止被告等舉動。6畫面時間21:40:05至21:40:22,被告A車在內側快車道直行,車內三人對話如下:乙女:他沒有跟上來吧?戊男:沒有,還在那裡閃啊。乙女:還在那裡喔?戊男:還在那裡。乙女:超可怕,像那種行車糾紛(聽不清楚)…超可怕。A車駛離現場後不久,該車上之女乘客仍然在擔心B車會隨後緊跟滋事。7畫面時間21:40:23至21:41:02,被告A車內三人未有對話,戊男繼續撥打手機與他人通話。8影片結束。全部影片沒有看到告訴人B車有開啟車門或下車來示意的情形,也就是告訴人B車上的人沒有下車。
附表五:被告A車之行車紀錄器的後鏡頭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備註(本院認定)1畫面時間00:00:43至00:01:13,該路段為四線道,被告A車在內側快車道等紅燈時,告訴人B車自畫面右方出現,B車在中間快車道行駛並停等紅燈,被告A車身略為在前(編號4-1截圖)。兩車未發生碰撞。2畫面時間00:01:14至00:01:27,兩車均向前行駛,兩車過路口後,該路段為三線道,仍是被告A車在內側快車道,告訴人B車在中間快車道,被告A車車身略為在前(編號4-2截圖)。3畫面時間00:01:28,被告A車內響起打方向燈之聲音,此時被告A車身仍略為在前(編號4-3截圖)。A車開始變換車道。4畫面時間00:01:29至00:01:31,被告A車開始朝畫面右方偏移,此時被告A車內有一女子發出驚呼聲,被告A車要從內側快車道切入中間快車道,而尚未完全切入之際有嗶聲響起(編號4-4截圖),嗶聲持續約2秒鐘,但無碰撞聲,也未見到兩車明顯碰撞的畫面,錄影畫面亦無明顯晃動。隨後被告A車行駛於中間快車道(編號4-5截圖)。參酌A車右偏時,A車內女乘客因而驚呼(詳左揭內容),暨丁女嗣稱:「上次就差點撞到了,你剛沒看到,我都嚇到。我看是個年輕人。」等語(詳附表四編號3),足見被告A車係貿然變換車道,致B車響起警示音。5畫面時間00:01:32至00:01:41,被告A車行駛於中間快車道,續行約7-8秒後,被告A車降速停車。6畫面時間00:01:42至00:03:51,被告A車靜停。車內三人之對話,如前。7畫面時間00:03:52至00:05:00,被告A車開始啟動離去,越過告訴人B車向前直行,直到最後由被告A車的後攝影機只發現有壹台計程車,另外一輛無法確定是告訴人B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