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國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76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仿冒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6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沒收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60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61號駁回再議而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訛。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1358號),其中編號1至29所示之扣案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商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編號30所示之現金36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作為聲請依據,尚有未洽,爰由本院依職權適用法條。是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或金額商標權人1仿冒角落小夥伴便利貼14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角落小夥伴貼紙(包)583仿冒角落小夥伴毛巾204仿冒角落小夥伴筆155仿冒角落小夥伴筆袋186仿冒角落小夥伴貼紙327仿冒角落小夥伴立可帶128仿冒HELLOKITTY貼紙22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9仿冒HELLOKITTY扣環2910仿冒HELLOKITTY桌墊311仿冒HELLOKITTY毛巾412仿冒大寶(MINNANOTABO)碗813仿冒大寶(MINNANOTABO)滑鼠墊614仿冒大寶(MINNANOTABO)袋子215仿冒美樂蒂(MYMELODY)扣環2216仿冒雙子星(LITTLETWINSTARS)扣環2317仿冒雙子星(LITTLETWINSTARS)貼紙3718仿冒蛋黃哥(GUDETAMA)毛巾619仿冒蛋黃哥(GUDETAMA)扣環2120仿冒佩佩豬(PEPPAPIG)貼紙78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21仿冒蠟筆小新筆8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22仿冒蠟筆小新鑰匙圈3023仿冒蠟筆小新袋子424仿冒蠟筆小新貼紙4025仿冒蠟筆小新貼紙1226仿冒蠟筆小新扣環1827仿冒蠟筆小新蠟燭4528仿冒蠟筆小新筆袋829仿冒蠟筆小新毛巾730現金新臺幣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