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04號上訴人即被告綠鄉特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1,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明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