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6年7月26日台灣時報第23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81ND0000000-0│1│1000││││公司│││││├──┼───────────┼─────────┼──┼───┼───┤│002│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81NX0000000-0│1│100││││公司│││││├──┼───────────┼─────────┼──┼───┼───┤│003│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81NX0000000-0│1│400││││公司│││││├──┼───────────┼─────────┼──┼───┼───┤│004│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85NX0000000-0│1│300││││公司│││││├──┼───────────┼─────────┼──┼───┼───┤│005│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86NX0000000-0│1│720││││公司│││││├──┼───────────┼─────────┼──┼───┼───┤│006│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87NX0000000-0│1│511││││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