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雅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