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許先億 原告 林山寶 原告 許宏成 原告 許英保 即坤展裝潢工程行原告與被告大樹雅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9,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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