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鄭兆倫 原告 鄭有村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原告與被告 王國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又原告起訴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6年度救字第16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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