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原告 彭恩良 被告 呂光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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