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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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3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曾為不起訴處分,而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於民國96年11月19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5950號起訴被告甲○○於96年8月31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四至五日內之某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於96年10月3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486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且查無任何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規定之得再行起訴之情事,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羅智文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