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再審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再審原告應提出知悉本件離婚判決之相關資料。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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