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黃英中 被告 耐斯松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