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聖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聖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聖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5年,並於102年1月17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少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蕭聖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5年,並於102年1月17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少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