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1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6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雅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雅玲自民國92年11月26日起至103年3月24日止,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客戶、收取保險費等,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任 楊子琳 (原名 楊麗君 )投保如附表所示保險之業務員,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接續於附表「交付日期」欄所示時間,在新北市○○區○○路○○○號、新北市○○區○○路○○○號等處,向楊子琳、 陳瑞豐 收取如附表所示保費後,挪供個人使用,以此方式,將之侵占入己。
二、案經楊子琳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雅玲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楊子琳、證人陳瑞豐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綦詳,且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6日新壽法務字第1060000349號函暨投保簡表、繳費歷史檔明細表3件、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6日新壽法務字第1060001090號函暨要保書附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於任職保險業務員期間,侵占如附表所示款項,乃係基
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利用均為告訴人投保保單之收款機會,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擔任保險業務員,具有相當工作經歷,本應發揮
所長,謹守職務分際,竟貪圖私利,將業務上持有之代收保費侵占入己,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嚴重影響保戶權益及保險公司商譽,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行為偏差,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利用業務機會侵占保費之期間、數額,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關於沒收,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規定。被告侵占保費共計新臺幣55567元,為犯罪所得,未據合法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名稱(│保費金額│交付日期││號│││保單號碼)│││├─┼───┼────┼─────┼─────┼───────┤│1│楊子琳│楊子琳│新光人壽新│7213元│98年5月11日前│││││防癌終身壽││某日│├─┤││險(AGNF88├─────┼───────┤│2│││0300)│7213元│99年5月11日前│││││││某日│├─┤││├─────┼───────┤│3││││7213元│100年5月11日│││││││前某日│├─┤││├─────┼───────┤│4││││7213元│101年5月11日│││││││前某日│├─┼───┼────┼─────┼─────┼───────┤│5│楊子琳│陳瑞豐│新光人壽新│3648元│98年4月16日前│││││防癌終身壽││某日│├─┤││險(AGNA18├─────┼───────┤│6│││1390)│3648元│99年4月16日前│││││││某日│├─┤││├─────┼───────┤│7││││3648元│100年4月16日│││││││前某日│├─┤││├─────┼───────┤│8││││3648元│101年4月16日│││││││前某日│├─┤││├─────┼───────┤│9││││3648元│102年4月16日│││││││前某日│├─┼───┼────┼─────┼─────┼───────┤│10│楊子琳│ 陳威翰 │新光人壽新│8475元│102年6月4日│││││長安終身壽││前某日│││││險(AEFA31│││││││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