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志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3月、本院於100年10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
9月,於100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98年11月27日經高院以98年度聲字第35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0年10月28日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9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等情,有高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第22至23頁)。受刑人於100年2月26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0年1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97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
97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博騰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