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侑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侑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侑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2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9年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侑哲前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
8年6月28日以108年度士簡字第2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士簡字第4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08年
10月9日以108年度簡字第22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北地院於108年9月24日以108年度簡字第23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3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09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下合稱甲刑)。受刑人另⑤犯轉讓禁藥罪,經本院於109年5月2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9年3月6日以
108年度湖簡字第5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⑤、⑥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甲刑接續執行,於109年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19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19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前述⑤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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