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3847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