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司調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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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司調字第157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健源陳麗帆 間代位終止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健源尚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未清償。聲請人查知陳健源之女即相對人陳麗帆於民國105年間曾購入坐落臺南市柳營區之不動產並登記為其名下,恐係由相對人陳健源出資購買而為規避強制執行始借名登記於陳麗帆名下。爰行使代位權代位相對人陳健源終止前開借名契約,並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為相對人陳健源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為金融機構本於消費借貸契約有所

請求者,依法已得逕以裁定駁回。又本件聲請人主張代位相

對人陳健源行使終止借名登記關係,惟聲請人代位行使相對人陳健源之請求權,不得再以陳健源本人為相對人而聲請調解(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裁判意旨參照)。且查其主張內容,應包含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從而,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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