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63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佑隆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
二、請求金額26,425元所含項目明細(電信費、專案補貼款、違
  約金等)、金額,並提出自民國106年4月起迄同年11月止
  之帳單。若為違約金,並應敘明有何特別損害而有收取違約
  金之必要。
三、本件行動電話月租費若干?合約期間為何?被告使用多久違
  約?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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