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債權人乙○○
弄9號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3月31日│100,000元│96年5月1日│PA0000000│├──┼─────────┼───────────┼───────────┼───────────┤│002│96年4月30日│100,000元│96年6月1日│PA0000000│├──┼─────────┼───────────┼───────────┼───────────┤│003│96年5月31日│100,000元│96年7月1日│PA0000000│├──┼─────────┼───────────┼───────────┼───────────┤│004│96年6月30日│100,000元│96年8月1日│PA0000000│├──┼─────────┼───────────┼───────────┼───────────┤│005│96年7月31日│100,000元│96年9月1日│PA0000000│├──┼─────────┼───────────┼───────────┼───────────┤│006│96年8月31日│100,000元│96年10月1日│PA0000000│├──┼─────────┼───────────┼───────────┼───────────┤│007│96年9月30日│100,000元│96年11月1日│PA0000000│├──┼─────────┼───────────┼───────────┼───────────┤│008│96年10月31日│100,000元│96年12月1日│PA0000000│├──┼─────────┼───────────┼───────────┼───────────┤│009│96年11月30日│100,000元│97年1月1日│PA0000000│├──┼─────────┼───────────┼───────────┼───────────┤│010│96年12月31日│1,000,000元│97年2月1日│P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1月9日│235,000元│96年8月1日│WG00000000│├──┼─────────┼───────────┼──────────┼───────────┤│002│96年3月22日│150,000元│96年8月1日│CH787555│└──┴─────────┴───────────┴──────────┴───────────┘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