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債入債務人「 李振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