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債權人 潘家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本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約定清償期限為「110年11月30日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還款承諾書約定還款日不相符)。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8月3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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