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被告 許榮華 (兼 許秉忠 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許曉雯 被告 許荃幃 (即 許敬和
許曉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同年5月19日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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