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769號聲請人 廖千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明戲院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1月16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金明戲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明戲院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名下不動產經決議採現物分割方式,由各股東依股權比例分配,惟部分股東不願配合簽立移轉契約、提供登記所需之證件,並會同申請。是現尚待再與該等股東溝通,或召集股東會討論其餘分配剩餘財產方式,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5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第85號清算完結事件(經核不予備查)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2月7日就任金明戲院公司之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2年5月17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5月17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2年11月16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