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4號上訴人 李浩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惠婷 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112年4月1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64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