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8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2日下午3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繳款
明細查詢單、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事項書及單筆
貸放款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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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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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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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玖萬玖仟玖佰壹拾│95年08月29日起│20﹪│││
││參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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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拾壹萬壹仟柒佰│95年08月01日起│15﹪│95年09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捌拾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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