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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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益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2358、2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誠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前經本院認其涉嫌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一般常情,顯有憚於重刑之虞逃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在民國101年6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