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祺順選任辯護人張麗琴律師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祺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柳章峰
法官伍偉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