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 陳仁杰
號被告 湯致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執行之債權額核定為462,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