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馮雅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逾期費用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逾期費用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逾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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