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秩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209號
被移送人   王韶偵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5月4日中分一社維字第09900133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王韶偵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5月2日21時2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7樓(公園大飯店703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 林羅琦 姦淫,
代價為新臺幣(下同)2,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否認有意圖得利與男客林羅琦姦從事姦
淫之性交易行為,並辯稱:伊是為男客林羅琦從事按摩服
務云云。
(二)經查,證人林羅琦於警詢時陳稱:其與 陳子龍 談妥交易內
容及代價後,於99年5月2日20時50分許,即進入公園大飯
店承租房間等候陳子龍帶小姐前來交易,約30分鍾後,被
移送人即由陳子龍帶進房間為其服務,於同日21時20分許
即為警所查獲時,其與被移送人已完成性交易為,而性交
易代價2,600元,已交付予陳子龍等情;與陳子龍於警詢
時陳稱:其與林羅琦於同日20時30分許,談妥交易內容及
代價後,即帶林羅琦至公園大飯店7樓703室等待,然後再
去找被移送人前來為林羅琦服務,其已收取男客所交付之
2,600元,其有拿媒介費600元,餘額應給被移送人,但因
來不及給就遭警而查獲等情。又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亦坦承
本次之交易係經由陳子龍所媒介,足徵本件被移送人意圖
得利與證人林羅琦之性交易行為,係經由陳子龍所媒介,
且本次性交易代價為2,600元等情明確,另參諸被移送人
於警詢時表示與證人 林羅綺 、陳子龍間並無金錢糾紛及怨
仇,衡情證人林羅琦、陳子龍應無設詞誣陷被移送人之理
,是證人林羅琦、陳子龍上開之證詞,應可採信。此外,
復有移送機關之警員 宋百宗 依其執勤所見而製作之職務報
告書載述,現場紀錄表、現場圖各1份、照片2幀等附卷可
資佐證,是被移送人係基於營利意圖,與證人林羅琦從事
性交易,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應堪認定,至被移送人上開所辯,顯係推諉卸責之詞,
尚難採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
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

更多裁判書